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6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667號

聲 請 人 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
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台端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
、反面影本(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
或筆錄,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身分證
統一號碼、職業及住、居所;聲請人為法人、機關或其他團
體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)。
二、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為現實提示?及現實提示之年、月、日
為何?
三、相對人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