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67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677號
聲 請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是否正確,如有誤請具狀更正(
附表之發票日為「109年9月19日」與本票發票日「109年9月
17日」不符)。
二、相對人林慧怡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1年度司票字第677號
聲 請 人 高雄榮民總醫院
法定代理人 林曜祥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怡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確認聲請狀附表之發票日是否正確,如有誤請具狀更正(
附表之發票日為「109年9月19日」與本票發票日「109年9月
17日」不符)。
二、相對人林慧怡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