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2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720號

聲 請 人 翁銘坤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方宗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各張本票之『利息起算日』究為何?並應『具體載明年
、月、日』。(台端聲請事項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與附表所載
不一致)
二、相對人方宗瑋(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最新之戶
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
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
橋頭簡易庭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