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2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723號

聲 請 人 簡敬峰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瑋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用新臺幣2,000元。
二、請確認本件本票發票日為何?如有誤請具狀更正(聲請狀中
發票日110年4月30日與本票原本發票日不同)。
三、釋明請求本件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之依據?如無法提出依據,
是否具狀更改為「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」。
四、相對人蔡瑋樺及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