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3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732號

聲 請 人 盧姿芳
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USTO RICHARD LLAMANDO(理查)間請求本票
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票原本。
二、請確認『提示日』、『利息起算日』為何?並應『具體載明年、
月、日』。(台端聲請事項所載日期與附表不一致)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