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734號
聲 請 人 辛承恩
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雅玲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稱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7月30日簽發
之本票一紙,票據號碼0000000號,內載金額新臺幣90,000
元,未載到期日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為此提出該本票一
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。
二、經查,債權人曾就上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准許在案,有本
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79號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,本件債權人
重複聲請,為無實益,無權利保護必要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
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1  年  7   月  8  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