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司票字第769號

聲 請 人 吳庭晙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科瑞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二、本票原本。
三、請釋明『利息起算日』為何?並應『具體載明年、月、日』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