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補字第90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補字第901號
原 告 王文生
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
黃大中律師
郭乃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遇見築空間美學有限公司(下稱遇見築公司)、
張揚森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
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
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
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,然各債
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
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「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
之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先
位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遇見築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
476,585元,第二項請求被告張揚森應給付原告1,476,585元,第
三項則主張前兩項如其中一被告為給付時,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
內免給付責任,核原告先位聲明第一、二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
係之請求,依首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該兩項聲明中金
額最高者定之,而該兩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,是先位聲明
訴訟標的金額為1,476,585元;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,訴訟標的
金額亦為1,476,585元。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
,應以價高者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476,585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5,6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1年度補字第901號
原 告 王文生
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
黃大中律師
郭乃瑜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遇見築空間美學有限公司(下稱遇見築公司)、
張揚森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以一訴主
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
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
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,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,然各債
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,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
律關係,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,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「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」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
之(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查原告先
位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遇見築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1,
476,585元,第二項請求被告張揚森應給付原告1,476,585元,第
三項則主張前兩項如其中一被告為給付時,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
內免給付責任,核原告先位聲明第一、二項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
係之請求,依首開說明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以該兩項聲明中金
額最高者定之,而該兩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,是先位聲明
訴訟標的金額為1,476,585元;又原告備位聲明請求,訴訟標的
金額亦為1,476,585元。茲因原告先位與備位請求相互應為選擇
,應以價高者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476,585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15,6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