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1年度訴字第1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152號
原 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建佑
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
金湘惟律師
被 告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孫玉
訴訟代理人 楊春海
被 告 張家豪
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
羅玲郁律師
侯昱安律師
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6號損害賠償事件、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確認股東會不成立事件
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23號政府採購法事件終結前
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,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以:關於原告所得向被告請求賠償之違約金
損害金額究為何,須以訴外人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
205廠(下稱國防部205廠)對原告公司,向臺灣高雄地方法
院提起之該院110年度訴字第1396號損害賠償事件是否成立
及判決之金額為據;另原告公司於民國111年召開股東會改
選陳建佑為現任之法定代理人,因前任法定代理人蔡政良認
股東會決議之程序有瑕疵,而對原告公司,向臺灣臺南地方
法院提起該院111年度訴字第1968號確認股東會不成立事件
,因原告公司現法定代理人陳建佑之法定代理身份是否合法
,以該事件是否成立為據等為理由,聲請本院裁定停訴訟程
序。另被告以:原告以其因被告有未經原告同意變造招標文
件,致原告公司遭國防部205廠,以原告公司有違反政府採
購法規定情事,刊登政府採購公報,停止原告公司參與承接
政府標案長達3 年之停權事由為由,向被告請求賠償,然原
告公司就國防部205廠之上開停權行為是否合法,已對國防
部205廠,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該院109年度訴字第323
號政府採購法事件,因國防部205廠之上開停權行為是否合
法,原告公司是否確定遭停權,以該事件是否成立為據等為
理由,聲請本院裁定停訴訟程序。經查,兩造之主張之上開
事實及聲請事由,確均為本件是否成立之依據,核與民事訴
訟法第182條第1項之規定相符,故確有裁定本件訴訟於上開
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。
三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0 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7   月  20  日
書記官 林香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