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薪資扣押款112年度勞補字第10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109號
原 告 亞欣影音視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衡毅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榮華即祺
山電子遊戲場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
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
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
,84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
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