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薪資等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55號
原 告 周緯杰


被 告 左頓國際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國信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「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。對於非財
產權上之訴,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,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」、
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
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4、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
第三項請求被告應將民國112年4月11日聲明稿自該公司之FACEBO
OK粉絲團移除部分,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徵裁判費新臺幣
(下同)3,000元;訴之聲明第一、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2
6,250元、勞工保險費24,470元、全民健康保險費14,603元、非
財產上損害賠償100,000元及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7,877元部分,
訴訟標的金額為183,200元(計算式:26,250元+24,470元+14,60
3元+100,000元+17,877元=183,2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
0元,惟其中請求積欠薪資26,250元、補提繳勞工退休金17,877
元,合計44,127元、應徵裁判費1,000元部分,依上開規定暫免
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即667元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323元
(計算式:3,000元+1,990元-667元=4,323元)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有不服,得於收受裁定送
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
1,000元。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