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112年度勞補字第6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68號
原 告 李晉輔
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0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
112年度勞補字第68號
原 告 李晉輔
上列原告與被告得恩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
同)706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7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
勞動法庭法 官 朱玲瑤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瑩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