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37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372號

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

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


債 務 人 欉緣雀

張金育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貳仟零肆拾捌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