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6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566號

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

債 務 人 林璿禾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零捌拾柒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
300348710號函第二點(證一),就金融機構既有存款帳戶
、既有貸款戶或既有信用卡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,
准予新增線上申辦。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,債務人為
既有之信用卡客戶,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平台,線上申
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、因此,就系爭借款部分,係利用
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,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
文件,合先敘明。二、緣相對人 於112年2月9日透過聲請人
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(證二),聲請人於112年2月14日撥
付新臺幣20萬元整給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7年,貸款利率係
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.58%(月調)加10.54
%計算之利息【現為12.12%】(證三)。三、相對人 再於11
2年6月19日透過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(證四),聲
請人於112年6月19日設立新臺幣3萬元帳戶動撥循環型信用
貸款整給予相對人,貸款期間3年,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
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1.58%(月調)加9.47%計算之利息
【現為11.05%】(證五)。四、上開借款約定相對人遲延還
本或付息時,應按原借款利率1.2倍計付遲延利息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,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
收遲延期間之利息。若為零利率貸款者,遲延利息利率依法
定利率年利率5%計算(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、帳戶動撥
循環型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八條)。五、按民法第474條第1
項規定,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
物之所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
物返還的契約。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,縱然聲請人
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,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
關文件,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,聲
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。六、相對人對前開借款繳款至112
年7月14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,經聲請人屢次催索,相對人
始終置之不理,誠屬非是,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,聲請
人行使加速條款,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,聲請人自
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款 222,087元及如上所示之
遲延利息。 七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聲請 鈞院就
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56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000元 林璿禾 自民國112年6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7月20日止 年息11.05% 001 新臺幣30000元 林璿禾 自民國112年7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13.26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11.05計算之利息。 002 新臺幣192087元 林璿禾 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 至民國112年8月14日止 年息12.12% 002 新臺幣192087元 林璿禾 自民國112年8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九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之14.544計算之利息,逾期超過九個月者,按年息百分之12.12計算之利息。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