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1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潘自剛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肆仟參佰壹拾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潘自剛於民國112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95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15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10月03日止累計968,912元正未給付,其中929,521元為本
金;38,098元為利息;1,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
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
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潘自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
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
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9月22日止
累計35,398元正未給付,其中28,637元為消費款;1,057元
為循環利息;5,70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
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
示之利息。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
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
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
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58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29521元 潘自剛 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637元 潘自剛 自民國112年09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