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4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債 務 人 陳瑞章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貳仟捌佰壹拾貳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陳瑞章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24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6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10月03日止累計305,537元正未給付,其中287,726元為本
金;17,018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
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
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陳瑞章於民國112年01月06日
向債權人借款1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1月06日起至民
國119年0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
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03日止累計130,649元正未給付,其
中124,623元為本金;5,933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陳瑞章於民國11
1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1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
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5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03日止累計96,626
元正未給付,其中91,936元為本金;4,597元為利息;93元
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
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件係
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
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
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附表
112年度司促字第01258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7726元 陳瑞章 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24623元 陳瑞章 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6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1936元 陳瑞章 自民國112年10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6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