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321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3213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


債 務 人 蔡雙十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蔡雙十於民國110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40,0
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7年07月30日止
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.00採機動利率計算
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
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
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
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
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
年10月19日止累計119,137元正未給付,其中114,276元為本
金;4,068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債務人蔡雙十於民國109年02月25日向
債權人借款23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
116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04
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
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
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
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
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
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9日止累計141,499元正未給付,其中
136,581元為本金;3,925元為利息;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(三)債務人蔡雙十於民國10
9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8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09年02
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
利率百分之10.60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
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
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
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2年10月19日止累計114,091
元正未給付,其中109,122元為本金;3,676元為利息;1,29
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
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(四)本
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
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
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
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14276元 民國112年10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36581元 民國112年10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.04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09122元 民國112年10月2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6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