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2年度司促字第14035號
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井琪


債 務 人 徐志瑋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伍拾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10年4月29日起向聲請人申請
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:0000000000,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
付費費用共計新臺幣100750元整。經聲請人多次催討,仍未
獲清償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
金錢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
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,俾保權益,實感
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