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07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促字第6070號

債 權 人 郭靜玉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泰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泰楠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本件票號0000000本票是否有經本票裁定?(本票正本上有
蓋本院戳章)若有,請提供相關裁定影本供參。
三、本件票號774177本票到期日為110年3月20日,則請求到期日
前110年3月7日起之利息有何依據?若無依據,請具狀更正
自到期日起算利息。
四、本件請求總金額為何?若聲請狀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
本件據以請求票據總金額合計為新臺幣60,000元,惟聲請狀
請求標的欄記載請求金額為65,000元,似有不符)
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