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司執字第4764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47647號
債 權 人 楊淨妃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,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
執行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次按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,
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
可以補正,經定期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。
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,未據繳納執行費,經本院於民
國112年7月31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文到5 日內補繳,詎於112
年8月11日送達債權人,迄今仍未補繳等節,有本院通知及
其送達證書、繳費查詢單在卷可稽。揆諸首揭規定,其聲請
即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強制執行法第30 條之1 、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
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司法事務
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8   月  31  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沈郁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