拍賣抵押物112年度司拍字第5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拍字第53號
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顏大傑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欣怡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非訟事件之聲請,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
,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有關當
事人能力之規定,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,非訟事件法第
11條定有明文。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其訴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
。故非訟事件之相對人死亡者,已無當事人能力,其情形又
無從補正,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2年4月6日對相對人黃欣怡所有如附表
所示不動產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抵押權之擔保債務人及設
定義務人均為相對人黃欣怡,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黃欣怡之
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記載:民國109年5月5日憑移民署函經
高雄○○○○○○○○逕為撤銷戶籍登記,而相對人黃欣怡於另案本
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8號本票裁定事件中,經向楠梓戶政事
務所調取109年5月5日因內政部移民署函逕為撤銷戶籍登記
之相關資料,查悉為第三人越南籍黎氏菊華,冒用已故親人
越南籍黃氏賢(現改名為黃欣怡)名義與我國人結婚、入出我
國、居留及申請歸化國籍,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黃欣怡之歸
化許可行政處分,有內政部109年4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9024
2291號函暨內政部移民署處分書、內政部核准撤銷國籍一覽
表等件附卷可稽,是本件相對人黃欣怡(原為越南籍黃氏賢)
於本件聲請時(112年4月6日)實已死亡,已無當事人能力,
其情形亦無從補正,依上開規定及說明,本件聲請人對相對
人黃欣怡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拍賣抵押物之聲請,於法不
合,應予駁回。  
三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,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
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2  年  4   月  28  日
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表:
土地: 編 號 土   地   坐  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楠梓 右昌 六 1744 空白 313 1000分之102 2 高雄 楠梓 右昌 六 1745 空白 8 1000分之102 備註: 建物︰ 編 號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(平方公尺) 權 利 範 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965 右昌段六小段174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5層 5層:79.1 合計:79.1 × 全部 高雄市○○區○○街000號5樓之2 備註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