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19號

聲 請 人 黃浩銘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隆盛、周正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周隆盛、周正坤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(匯票抬頭錯誤無法入帳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郭哲安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