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票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票字第726號

聲 請 人 何素禎
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良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相對人陳明良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本件臺端親筆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原本(臺端所附為
影本)。
三、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,請釋明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
之提示?及提示之「年、月、日」為何?(付款之提示,係
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,請求付款之謂,亦為
利息起算日)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

橋頭簡易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