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112年度小上字第2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小上字第29號
上 訴 人 林萌羿
被 上訴人 郭秋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
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3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訴意旨略以: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
第317號判決(下稱原判決),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
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,並聲明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
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
二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
由,不得為之。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
項︰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
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
第2項、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,
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此為同法第468條所明
定,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(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32第2項參照)。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
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
提出者,毋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71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
三、經查,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而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具狀提起上
訴,核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,僅泛稱不服原判決,上訴理
由容後補呈等語(見本院卷第9頁),然其上訴後已逾20日
,迄今未見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,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
背法令有具體指摘,其上訴並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按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確
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
條之19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,500
元,應由上訴人負擔,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
法 官 張琬如
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史萱萱
112年度小上字第29號
上 訴 人 林萌羿
被 上訴人 郭秋燕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
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3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上訴意旨略以: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
第317號判決(下稱原判決),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,
上訴理由容後補呈等語,並聲明:㈠原判決廢棄。㈡被上訴人
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。
二、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
由,不得為之。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
項︰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
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
第2項、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。而所謂判決違背法令,
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,此為同法第468條所明
定,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(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32第2項參照)。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上訴
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,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;未
提出者,毋庸命其補正,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471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
三、經查,上訴人不服原判決而於民國112年6月13日具狀提起上
訴,核其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,僅泛稱不服原判決,上訴理
由容後補呈等語(見本院卷第9頁),然其上訴後已逾20日
,迄今未見上訴人提出上訴理由書,自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
背法令有具體指摘,其上訴並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按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,應確
定其費用額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
條之19第1項規定甚明。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1,500
元,應由上訴人負擔,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
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
法 官 張琬如
法 官 饒佩妮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史萱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