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付法庭錄音光碟112年度聲字第2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聲字第28號
聲 請 人 何昕璊
上列聲請人與黃子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(即本
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6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二
0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九日準備
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6號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112年2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
光碟,因內容涉及受命法官詆毀聲請人之名譽,擬向司法院
申訴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月內,繳納費用聲
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
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
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;違反前項之規定者,由行為
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
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、第90條之4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當事人
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
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
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
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
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;其聲請經法院裁
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庭錄音錄影
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、2、3項亦有明定。又所謂主張
或維護法律上利益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
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
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,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
修正理由即明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
照)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係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之上訴人即
原告,而為當事人,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有聲
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,已敘明理由如前,揆諸上開說
明,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尚無不合。惟聲請人依法就
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
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據上論結,依聲請人之聲請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
法 官 呂明龍
法 官 陳景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智嫻
112年度聲字第28號
聲 請 人 何昕璊
上列聲請人與黃子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(即本
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6號),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繳納費用後,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二
0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九日準備
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。
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
非正當目的使用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06號侵權行
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112年2月9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
光碟,因內容涉及受命法官詆毀聲請人之名譽,擬向司法院
申訴等語。
二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
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月內,繳納費用聲
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。又持有法庭錄音、錄
影內容之人,就所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
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;違反前項之規定者,由行為
人之住所、居所,或營業所、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
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
項前段、第90條之4第1、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,當事人
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
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為許
可與否之裁定;法院受理前項聲請,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,
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,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
明者,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,應予許可;其聲請經法院裁
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,法庭錄音錄影
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、2、3項亦有明定。又所謂主張
或維護法律上利益,舉凡核對更正筆錄、他案訴訟所需,或
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,欲用以保障
其法律上利益等,均屬之,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
修正理由即明(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
照)。
三、經查聲請人係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之上訴人即
原告,而為當事人,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,有聲
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,已敘明理由如前,揆諸上開說
明,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尚無不合。惟聲請人依法就
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
目的使用,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。
四、據上論結,依聲請人之聲請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
法 官 呂明龍
法 官 陳景裕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
書記官 王智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