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補字第78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781號
原 告 程天化
張鳳菊
被 告 程嫣
原告與被告程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
判費。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,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
同訴訟,揆諸上開說明,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,各別核定訴訟標
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,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「訴訟標
的金額」欄所示,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「應徵裁判費」欄所示,
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400元(已繳裁判費5
,400元按人數均分),應分別繳納如附表「應繳裁判費」欄所示
金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麗緞
附表:(新臺幣/元)
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依比例已繳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 1 程天化 500,000元 5,400元 2,700元 2,700元 2 張鳳菊 500,000元 5,400元 2,700元 2,700元
112年度補字第781號
原 告 程天化
張鳳菊
被 告 程嫣
原告與被告程嫣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
判費。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,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
同訴訟,揆諸上開說明,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,各別核定訴訟標
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,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「訴訟標
的金額」欄所示,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「應徵裁判費」欄所示,
再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,400元(已繳裁判費5
,400元按人數均分),應分別繳納如附表「應繳裁判費」欄所示
金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黃麗緞
附表:(新臺幣/元)
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裁判費 依比例已繳裁判費 應補繳裁判費 1 程天化 500,000元 5,400元 2,700元 2,700元 2 張鳳菊 500,000元 5,400元 2,700元 2,700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