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112年度補字第86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補字第864號
原 告 陳佑豪


一、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郭俊林核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
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514元,50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25,945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25,44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二、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
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麗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