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112年度訴字第81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819號
原 告 侯建榮
侯怡瑄
侯宜君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
被 告 馮賴金葉
馮光仁
馮光輝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0巷0弄0號
馮玉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0
馮玉雪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」之記載,更正為
「被告應給付原告」;第四項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」
之記載,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
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
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翁志瑋
112年度訴字第819號
原 告 侯建榮
侯怡瑄
侯宜君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
被 告 馮賴金葉
馮光仁
馮光輝 住新竹縣○○鄉○○路00巷0弄0號
馮玉梅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弄00
馮玉雪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永祥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」之記載,更正為
「被告應給付原告」;第四項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」
之記載,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
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
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昶燁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
書記官 翁志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