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82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82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偉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且未繳納上訴第
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,係對前揭判決不利
於上訴人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,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4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命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補正上訴
理由(附繕本1份)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黃盈菁
112年度訴字第822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偉伯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且未繳納上訴第
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,係對前揭判決不利
於上訴人之部分全部聲明不服,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
40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命上
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
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補正上訴
理由(附繕本1份)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黃盈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