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82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822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吳信君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建復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3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且未繳納上訴
第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,係對前揭判決駁
回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部分其中之新臺幣(下同)1,18
7,971元之聲明不服,核其上訴利益為1,187,971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9,171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
本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上訴
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(附繕本2份)
。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黃盈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