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112年度訴字第92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訴字第92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A1(AV000-A111435) 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
法定代理人 A2(AV000-A111435A)(真實姓名年籍詳卷)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
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上訴裁判費,經本院
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
,上開補費裁定於同年8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
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足憑。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,有本院
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,徵諸前揭規定
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
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9   日
       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張婉如
         法 官 楊凱婷
         法 官 陳芸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
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9   日
書記官 葉憶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