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41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415號
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債 務 人 潘麗君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陸仟柒佰柒拾參元,及
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貳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
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十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
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