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2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劉建顯
債 務 人 方邑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
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0552號
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
代 理 人 劉建顯
債 務 人 方邑楓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捌拾貳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
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