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李水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
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6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李水波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肆拾參元,及其
中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
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