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8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李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參佰零柒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
十一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0568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李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柒仟參佰零柒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陸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
十一日起至民國一○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○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
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