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1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613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凌碧君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肆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一點
八四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
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凌碧君於民國110年06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
00,000元整,有關借款期限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
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﹝參證物一﹞。詎料債務人自民國
113年03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(利)息,經聲請人迭次
催索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
到期,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借據、約定
書等相關契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
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文書
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書以
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釋明文件:借據約定書
、帳務明細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