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814號
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

債 務 人 徐志瑋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壹拾元,及
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
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10月8
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算,
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
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
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
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2,31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
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
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
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
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民
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
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