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蘇美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4,212元 96年10月1日起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.25﹪ 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48,785元 96年10月1日起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.71﹪ 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0955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債 務 人 蘇美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玖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74,212元 96年10月1日起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8.25﹪ 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2 48,785元 96年10月1日起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.71﹪ 96年11月2日起至97年5月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十 97年5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