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043號
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



債 務 人 陳偉瑋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肆萬捌仟陸佰陸拾參
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
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分
之零點二八三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百
分之零點五六六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
以九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查債務人陳偉瑋於民國112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
2,000,000元整,約定借款期限7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共
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2.83%計算,逾期繳款時,並
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含)者,另按借款利率百
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利率百分
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
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
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㈡今查債務人屆期
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
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,648,663元整,及前述
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
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見證一)。㈢如鈞院認應
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,懇請逕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系統查
詢,倘若 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要,再請函文通知,俾
利聲請人及時陳報。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
,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(如奉鈞院通知,
當即送呈原本核對)。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
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另
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,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
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所,
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,實為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