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黃惠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零陸佰柒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新臺幣) 1 426,969元 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.75﹪ 1,200元 2 22,308元 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.37﹪ 無 3 56,883元 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108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黃惠卿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零陸佰柒拾參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方式 (新臺幣) 1 426,969元 113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6.75﹪ 1,200元 2 22,308元 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6.37﹪ 無 3 56,883元 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