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145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黃明正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參仟肆佰玖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73,853元 113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 15.54% 002 130,429元 113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 14.53% 003 34,565元 113年8月22日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 14.72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