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16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160號
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債 務 人 林朝峰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捌拾玖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
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
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;㈡新臺幣壹拾萬貳仟貳佰
捌拾伍元,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九十
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