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1349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李浩林(原名:李褘浩)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李浩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000
000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
113年08月21日止累計78,916元正未給付,其中74,047元為
消費款;4,869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
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
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
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4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047元 李浩林(原名:李褘浩) 自民國113年08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