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蘇郁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拾貳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蘇郁涵 於民國108年8月6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
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.88%等計付,如遲延履行時,借款人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,
且逾期償還本金、利息或本息時,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
外,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月壹千元,最高連續收取
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。
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3年3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,迭經
催討無效,尚欠本金101971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尚未清償,
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,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應
視為全部到期,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。
㈢緣債務人 蘇郁涵 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3萬
元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.88%等計付,如遲延履行時,借款
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
,且逾期償還本金、利息或本息時,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
息外,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月壹千元,最高連續收
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。
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3年3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,迭經
催討無效,尚欠本金148081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尚未清償,
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,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應
視為全部到期,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。
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
呈之借據影本可證。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8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971元 蘇郁涵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8.88% 002 新臺幣148081元 蘇郁涵 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88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971元 蘇郁涵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 ,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計付違約金。 001 新臺幣101971元 蘇郁涵 並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 ,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計付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4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蘇郁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拾貳元,及如附
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蘇郁涵 於民國108年8月6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0萬元
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8.88%等計付,如遲延履行時,借款人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,
且逾期償還本金、利息或本息時,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
外,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月壹千元,最高連續收取
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。
㈡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3年3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,迭經
催討無效,尚欠本金101971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尚未清償,
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,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應
視為全部到期,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。
㈢緣債務人 蘇郁涵 於民國109年2月12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3萬
元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.88%等計付,如遲延履行時,借款
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應立即全部償還借款
,且逾期償還本金、利息或本息時,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
息外,自應償付日起至清償日止,每月壹千元,最高連續收
取其數為三期計付違約金。
㈣本件借款僅攤還本息至113年3月10日止即未依約攤還,迭經
催討無效,尚欠本金148081元整及利息、違約金尚未清償,
依共同條款第十六條約定,借款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借款應
視為全部到期,依法債務人等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
款本息暨違約金。
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
呈之借據影本可證。茲為求清償之簡便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
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
賜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84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971元 蘇郁涵 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8.88% 002 新臺幣148081元 蘇郁涵 及自民國113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88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971元 蘇郁涵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 ,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計付違約金。 001 新臺幣101971元 蘇郁涵 並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每月1000元 ,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計付違約金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