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1389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陳志強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玖佰捌拾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陳志強於106年05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
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
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
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
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
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
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1389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56元 陳志強 自民國111年05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 002 新臺幣299624元 陳志強 自民國110年0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.72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99624元 陳志強 自民國110年08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違約金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以九個月為限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