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1392號
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李婧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貳拾元,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李婧於民國87年12月29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
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,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消費,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
償,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,經聲請人迄次催索,債務人均
置之不理,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。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
付,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。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
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,如債務人
文書無法送達,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,將文
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