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4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461號
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
代 理 人 陳正欽

債 務 人 王曉瑄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參萬捌仟參佰柒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 (民國) 利息截止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807,789元 113年7月26日 清償日 13.99%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