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494號
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許俊傑
債 務 人 梁家箕
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壹佰柒拾肆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
二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