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林桂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;⑵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伍
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4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
債 務 人 林桂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伍拾貳元
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三點九五計算之利息;⑵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伍拾伍
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