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鄭榆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,逾期
一個月,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;逾期二個月,當
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;逾期三個月,當月收取新臺
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
㈠債務人鄭榆諳於民國094年0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
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
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
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
延利息,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,暨逾
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三月當月收
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
新臺幣99342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
另應給付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。履經
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
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
定。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1658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債 務 人 鄭榆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肆拾貳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十五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,逾期
一個月,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;逾期二個月,當
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;逾期三個月,當月收取新臺
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違約金之計收最高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(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
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)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,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,合先敍明。
㈠債務人鄭榆諳於民國094年02月22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
使用,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惟各月消費款
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
繳付帳款予聲請人,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
延利息,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,暨逾
期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,暨逾期三月當月收
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,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。
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,消費記帳合計
新臺幣99342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,
另應給付自民國113年0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。履經
催討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
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。
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
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
定。狀請鈞院鑑核,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